2020年12月31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印發《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短旖蚴协h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簡稱《裁量基準》)是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的重要舉措,旨在避免環境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和“同案異罰”現象,統籌做好嚴格執法與溫情服務,打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關于該《裁量基準》的解讀如下:
第一,基本原則
合理原則、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處罰幅度
在具體案件中,某一違法行為可處罰款數額范圍跨度較大,而《裁量基準》根據危害后果、客觀情節等因素明確處罰區間、細化處罰幅度,進一步壓縮“彈性空間”。
第三,免予處罰的情形
(1)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未報批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處于建設階段,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2)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3)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能夠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各項環保驗收手續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4)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相關主要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并經監測達標排放的;
(5)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首次發現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污染源自動監控日均值數據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且自首次超標后持續時間不超過24小時,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并經監測達標排放的;
(7)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8)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9)三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或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或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0)環境管理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1)不正常使用焊煙等相關煙氣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首次發現,正在使用的焊機不超過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主動整改的;
(12)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中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運轉,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首次發現,可以當場立即完成整改的。
第四,從輕發落的情形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環境違法行為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罪加一等的情形
(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處中對辦案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5)環境違法行為因被媒體曝光等引起強烈不良社會反響的;
(6)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環境違法證據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